近日,"蒙牛驻浙江义乌销售经理篡改产品生产日期"一事引发关注。浙江浦江县警方称,蒙牛驻义乌销售经理王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,于8月6日被刑拘。5月以来,王某以半价收购5000余箱即将过期的蒙牛纯牛奶和酸酸乳,将生产日期改晚6个月后销往义乌、浦江等地。(8月23日《西安晚报》)
其实在篡改产品生产日期这件事情上,不仅仅牛奶有,蒙牛有,其他食品生产中也会出现,有的企业是在食品包装上把生产日期延后了。如5月15日《北京晨报》报道,马女士反映,自己乘坐由昆明飞往北京的南航航班在备降太原机场时,吃到来自另外一家航空公司的"早产"航食。
这次"蒙牛驻浙江义乌销售经理篡改产品生产日期"被刑拘,也是我们看到在食品日期作假上受到的一个比较重的惩罚。但是我们看到责任人之所以被刑拘,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日期造假者自己报了案,所以才被查处。很多时候我们看到食品安全违法人员胆子都大得很,都是想方设法地隐瞒、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,怎么会自己举报自己?所以,蒙牛篡改产品生产日期被查处没有多大的复制意义。
生产销售企业之所以在食品日期上作假,是为了谋取利益,减少损失,把过期的食品改个日期,就可以当做合格食品销售,低价购买过期食品,改个日期,就可以高价地当作合格食品销售了,这可以带来多大的利益啊。
因此,对食品日期作假必须严厉打击。对把过期食品改日期销售的,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,即使有的在日期上作假,生产的食品质量没有问题的,也应当以商业欺诈来追究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68条规定:"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,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,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,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。"食品早产,实际上就是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,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,引诱消费者购买,这明显地存在着商业欺诈嫌疑,应该受到追究。
同时,我们还看到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明确要求,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,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。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,责令限期改正,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,造成后果的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。关键是有关部门有没有加大检查力度,提高发现能力,不能总是靠生产销售企业自己举报自己。
另外,我们还要加大科技防范力度。当前一些销售企业改生产日期,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容易。很多食品生产日期都是油墨印码或油墨喷码,一位喷码设备供应商称:"不论是印码还是喷码,只要是使用油墨,都可以涂改。"因此食品生产日期应该不用油墨印码或油墨喷码,推广使用"压印"方式,这样就很难进行涂抹篡改。
食品日期作假是当前食品安全的一个重大隐患,我们必须从处罚和科技两方面入手,这个问题应引起重视。